“均瑤”,不少
消費者對這個
商標并不陌生,該品牌旗下的“味動力”
乳酸菌產(chǎn)品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墒牵峙孪M者不知道,市場上的一些“均瑤味動力”
飲料和“均瑤”沒有半毛錢關系。日前,余杭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公開審理了“均瑤”“味動力”商標專用權人均瑤集團
乳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均瑤集團”)起訴
北京法蘭得??瀑Q(mào)有限公司(下簡稱“法蘭得福公司”)、濟南
綠寶乳業(yè)有限公司(下簡稱“綠寶公司”)、
杭州余杭崇賢街道張洪泉日用百貨商店(下簡稱“張洪泉百貨商店”)商標侵權一案。
原告均瑤集團起訴稱,該公司享有第29類牛奶飲料“均瑤”和“werdery味動力”兩項注冊商標的專用權。2017年9月5日,在公證員的公證下,該公司人員來到被告張洪泉百貨商店位于杭州市星海路15號招牌顯示為“洪泉副食品批發(fā)部”的商鋪內(nèi),以普通消費者身份現(xiàn)場購買了品牌顯示為“均瑤味動力”的乳酸菌飲料1件,所購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制造商為本案被告法蘭得福公司、綠寶公司。三被告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牛奶制品上使用了與原告“均瑤”和“werdery味動力”商標相近似的“均瑤味動力”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極大地侵占了原告的市場份額。
被告法蘭得福公司辯稱,該公司在第32類
乳酸飲料注冊了“均瑤味動力”商標,屬于合法使用自有注冊商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對于兩個注冊商標的爭議,應不受理,通過行政程序救濟,故本案應駁回起訴。
那么,涉案的乳酸菌飲料屬于第32類的“乳酸飲料”還是第29類的“牛奶飲料”呢?
余杭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批復可見,第32類的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是由乳酸和果汁(或果肉等果制品)構成的飲料,不是奶制品或奶飲料,一般不含有奶成分。而本案被控的乳酸菌飲料的配料中含有脫脂乳粉,即包含了奶成分,且含乳飲料的國家標準GB/T21732-2008第4條產(chǎn)品分類顯示,含乳飲料包含乳酸菌飲料,而乳酸菌飲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為原料,經(jīng)乳酸菌發(fā)酵制得的乳液中加入水,以及白砂糖和(或)甜味劑、酸味劑、果汁、茶、咖啡、植物提取液等的一種或幾種調(diào)制而成的飲料。本案被控侵權的產(chǎn)品為乳酸菌飲料(殺菌型),結合其配料表排序可見,脫脂乳粉屬于主要原料之一,故本案被控侵權的乳酸菌飲料應屬以奶制品為主要原料制成的含乳飲料,顯然不符合商品分類表中乳酸飲料的定義。因此,乳酸菌飲料不屬于第32類的乳酸飲料。
法蘭得福公司抗辯稱,第29類的牛奶飲料強調(diào)了必須以奶為主,而乳酸菌飲料的奶含量較低,不屬于以奶為主的牛奶飲料。對此,余杭法院認為,區(qū)分產(chǎn)品的特性應以起主要作用的配料及其制作工藝為主要考慮因素,并不僅以產(chǎn)品的含量占比為決定因素,本案乳酸菌飲料中,乳粉在產(chǎn)品含量占比雖不高,但乳粉與乳酸菌一起決定了該產(chǎn)品的屬性,因此,涉案產(chǎn)品應屬以奶為主的牛奶飲料。鑒于以上情況,法院認定,被告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使用與原告兩項注冊商標均構成相似的“均瑤味動力”標識,侵犯了原告兩項商標專用權。
鑒于法蘭得福公司假借注冊商標的漏洞,故意實施混淆市場的侵權行為,法院最終判決其賠償均瑤集團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綠寶公司作為加工方,因盡到了相應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洪泉日用百貨商店應賠償原告均瑤集團乳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00元。
本文關鍵詞:消費者,乳業(yè),乳酸飲料,乳酸菌,綠寶